中央政务院 星辰大海的紫微垣之光 于1年前修改了此页面。 Warning: 花1分钟创建用户后就能进行编辑 :) 登录 注册 中央政务院是第二次全体大会后设立的行政机关。 目录 1 中央政务院系统机构 1.1 1630年~1634年[1] 1.1.1 国务卿管辖部门 1.1.2 制造总监管辖部门 1.1.3 殖民及贸易长官管辖部门 1.1.4 财政总监管辖部门 1.1.5 军务总管管辖部门 1.2 1634年后[2] 2 参考 中央政务院系统机构 1630年~1634年[1] 国务卿管辖部门 民政委员会 农业委员会 卫生委员会 电信总公司 邮政交通委员会 电力公司 水务局 临高建筑总公司 宣传部 教育部 商业部 宗教事务办公室 黎区事务办公室 警察总局 对外情报局 制造总监管辖部门 机械工业部 能源部 冶金部 轻工业部 科技部 殖民及贸易长官管辖部门 外事部 外贸公司 各驻外站 殖民事务部 财政总监管辖部门 财政部 特别审计委员会 德隆银行 税务总署 海关总署 专卖局 军务总管管辖部门 总参谋部 特侦队及其司令部(实际受执委会直接调遣) 后勤司令部 陆军部 海军部 训练总监部 1634年后[2] 财政省 外务省 法务省 武装力量省 国土交通省 农林水产省 经济产业省 文化科学省 民生劳动省 人民保安省 企划院 总务厅 统一事务省(后取消设立) 参考 ↑ 《临高启明》第三卷 新世界:第三百五十一节 元老军政计划提案制 ↑ 《临高启明》第七卷 大陆:第五节 机构改革(三) 分类:元老院政府机构中央政务院系统机构元老院国家机构 来自临高启明 0.0 0人评价 发表